2007年4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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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何海龙:
  本院受理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你诉嘉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再审)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金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公司诉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6)下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金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公司车辆修理费1996.45元,营运损失费800元,共计人民币2796.45元。二、驳回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承担7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给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1月17日受理了张家港市占文化纤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GA/01 01312723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6年11月9日,收款人建德市万鹏铝型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杭州建益实业有限公司,账号:718000055667,付款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第一被背书人:杭州建益实业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浙江永盛带钢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浙江永盛健身休闲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张家港市占文化纤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下催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

  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受理了南通日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GA/01 01895104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7年1月8日,收款人回音必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回音必集团浙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账号:76058100179930,付款行:杭州市商业银行环北支行,第一背书人:回音必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背书人:汕头市紫光古汉氨基酸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下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黄鹏: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信义坊商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信义坊商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你:1、支付所欠租金、物业费合计人民币274139.28元;2、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82241.784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提出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0号法庭依法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杭州编卓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龙商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编卓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6)江笕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依科水产养殖物资有限公司、郭文祖、陈苏琴: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事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7)江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三门县依科水产养殖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万事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4784元,并偿付杭州万事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8168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1日,此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逾期息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郭文祖、陈苏琴以清算三门县依科水产养殖物资有限公司所得履行上述债务。三、驳回杭州万事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人民币23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720元,由被告三门县依科水产养殖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姚萍:
  本院受理原告钟卫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富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钟卫珍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支付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90元,由被告姚萍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市北仑海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BB/01 00193227,出票人为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30万元,出票时间为2007年1月12日,出票行为工商银行富阳支付,账号为:1202088209004707977,收款人为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账号为319004-00001019127,最后背书人为申请人,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审请,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富阳市人民法院

  陈建华、邵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俩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建华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4000元,被告邵建红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你俩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俩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7年7月25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章桂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宝诉被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定于2007年7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大源法庭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阳市人民法院

  张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7)桐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自2006年1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410元,公告费650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元。款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戴国全、施彩玉: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桐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是:被告戴国全归还原告陈爱林借款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被告施彩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1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戴国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施彩玉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施彩玉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丁志华、黄小月: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即时共同偿付借款480000元,如你们未在2007年7月31日前支付,则要求按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和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